admin 發表於 2022-5-7 14:25:36

台灣地區2019最新版本《化妆品制造工廠设廠标准》

第一条 本尺牙齒美白,度依“化装品卫生平安辦理法”(如下称本法)第八条第四项划定拟订之。

第二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之廠房,與室第或大眾場合断绝為原则,且不得波折大眾卫生及平安。

前项廠房之修建,应坚忍,并能防鼠、防虫、防尘,且易于干净。

第三条 除經“中心主管構造”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大眾免辦工場挂号者外,化装品制造場合之廠房内,应合适以下划定:

1、天花板、墙壁及地板采纳不容易產生粉尘之建材,并连结腻滑无裂缝;

2、配管選用概况腻滑之質料,并力圖隐藏;

3、排水口有避免污去斑膏,水回流之举措措施。

第四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之制5造、包装、贮存及其他相干區域,应明白區隔及标示;其原料、物料、半制品及制品之贮存,亦同。

第五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容器洗涤装备。

第六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之各类容器及制造装备,其有接触原料或半制品者,不得利用有释出對人体有害物資之虞之質料。

第七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利用及格之称量装备,并按期校订之。

第八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供制造职員利用之换衣室、洗手装备;未具有丢弃式事情衣、帽、口罩、手套及鞋履者,应设置洗涤或消毒灭菌装备。

第九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依化装品种类、性子及其制程必要,设置汽锅、抽水機、真空泵、氛围紧缩機、一般用水处置体系、蒸馏水或纯水、灭菌、吸尘排气、氛围清净及温度與湿度调理装备。

第十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利用之举措措施,采由進料口至出料口一向密闭式功课為准则;其未采一向密闭式功课,而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發生之虞者,应设置局部排气装配及负压操作。

第十一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压印、打印或印刷设备,标示其批号及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款之事项。

第十二条 粉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装备。

2、筛粉装备及集尘装备。

3、夾杂装备。

4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
第十三条 液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液剂调配容器。

2、液剂澄清槽或瓷缸。

3、搅拌装备。

4、過滤装备。

5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
前项化装品制程有浓缩需要者,应设浓缩(减压)装配;有灭菌需要者,应设加压灭菌機。

第十四条 乳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搅拌乳化装备。

2、调匀装备。

3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
前项化装品制程有加热需要者,应设加热装配;有過滤需要者,应设過滤装配;有冷却需要者,应设冷却装备。

第十五条 油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油剂调配容器。

2、搅拌装备。

3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
前项化装品制程有過滤需要者,应设過滤装配。

第十六条 油膏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装备。

2、筛粉装备及集尘装备。

3、调匀装备。

4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
前项化装品制程有加热需要者,应设二重加热釜;有装配软膏管需要者,应设软膏管封锁装备。

第十七条 固形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装备。

2、筛粉装备及集尘装备。

3、调匀装备。

4、炼合装备。

5、模制装备。

6、干燥或冷却装备。

7、定量分装装备。

第十八条 眉笔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原料调配装备。

2、制笔心装备。

3、制笔身装备。

4、笔身油漆装备。

第十九条 喷雾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调合容器。

2、加压充填装备。

3、漏气查抄装备。

第二十条 非手工香皂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不點窜储藏桶。

2、皂化装备。

3、干燥装备。

4、添加香料、色料装备。

5、压出機。

6、模制機。

7、堵截機。

前项非手工香皂制程有盐析需要者,应设盐析装备;有运送需要者,应设运送機。

第二十一条貨架, 手工香皂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称量装备。

2、不锈钢锅。

3、加热装备。

4、搅拌器。

5、量杯。

6、温度计。

7、刮刀。

8、模子。

9、切皂機。

第二十二条 履行包装功课之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
1、权衡器及其他需要之分装装备(如人工计数器或主動分装装备等)。

2、防湿用包装装备。

3、瓶栓或瓶用封盖装备。

4、半@主%7k3Ke%動或主%7k3Ke%動@印字装备。

早洩,5、迴转事情台或平凡事情台。

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至前条之外至其他剂型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依化装品种类、性子及其制程,准用本尺度相干划定,设置需要装备。

第二十四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未依第五条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划定设置相干装备者,应檢具相干左证文件、資料,向“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構造提出阐明;經牙齦腫痛,各该主管構造赞成者,得免设置之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尺度自2019年7月1日实施。
頁: [1]
查看完整版本: 台灣地區2019最新版本《化妆品制造工廠设廠标准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