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地區2019最新版本《化妆品制造工廠设廠标准》
第一条 本尺牙齒美白,度依“化装品卫生平安辦理法”(如下称本法)第八条第四项划定拟订之。第二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之廠房,與室第或大眾場合断绝為原则,且不得波折大眾卫生及平安。
前项廠房之修建,应坚忍,并能防鼠、防虫、防尘,且易于干净。
第三条 除經“中心主管構造”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大眾免辦工場挂号者外,化装品制造場合之廠房内,应合适以下划定:
1、天花板、墙壁及地板采纳不容易產生粉尘之建材,并连结腻滑无裂缝;
2、配管選用概况腻滑之質料,并力圖隐藏;
3、排水口有避免污去斑膏,水回流之举措措施。
第四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之制5造、包装、贮存及其他相干區域,应明白區隔及标示;其原料、物料、半制品及制品之贮存,亦同。
第五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容器洗涤装备。
第六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之各类容器及制造装备,其有接触原料或半制品者,不得利用有释出對人体有害物資之虞之質料。
第七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利用及格之称量装备,并按期校订之。
第八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供制造职員利用之换衣室、洗手装备;未具有丢弃式事情衣、帽、口罩、手套及鞋履者,应设置洗涤或消毒灭菌装备。
第九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依化装品种类、性子及其制程必要,设置汽锅、抽水機、真空泵、氛围紧缩機、一般用水处置体系、蒸馏水或纯水、灭菌、吸尘排气、氛围清净及温度與湿度调理装备。
第十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利用之举措措施,采由進料口至出料口一向密闭式功课為准则;其未采一向密闭式功课,而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發生之虞者,应设置局部排气装配及负压操作。
第十一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压印、打印或印刷设备,标示其批号及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款之事项。
第十二条 粉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装备。
2、筛粉装备及集尘装备。
3、夾杂装备。
4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第十三条 液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液剂调配容器。
2、液剂澄清槽或瓷缸。
3、搅拌装备。
4、過滤装备。
5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前项化装品制程有浓缩需要者,应设浓缩(减压)装配;有灭菌需要者,应设加压灭菌機。
第十四条 乳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搅拌乳化装备。
2、调匀装备。
3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前项化装品制程有加热需要者,应设加热装配;有過滤需要者,应设過滤装配;有冷却需要者,应设冷却装备。
第十五条 油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油剂调配容器。
2、搅拌装备。
3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前项化装品制程有過滤需要者,应设過滤装配。
第十六条 油膏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装备。
2、筛粉装备及集尘装备。
3、调匀装备。
4、定量充填(分装)装备。
前项化装品制程有加热需要者,应设二重加热釜;有装配软膏管需要者,应设软膏管封锁装备。
第十七条 固形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装备。
2、筛粉装备及集尘装备。
3、调匀装备。
4、炼合装备。
5、模制装备。
6、干燥或冷却装备。
7、定量分装装备。
第十八条 眉笔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原料调配装备。
2、制笔心装备。
3、制笔身装备。
4、笔身油漆装备。
第十九条 喷雾剂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调合容器。
2、加压充填装备。
3、漏气查抄装备。
第二十条 非手工香皂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不點窜储藏桶。
2、皂化装备。
3、干燥装备。
4、添加香料、色料装备。
5、压出機。
6、模制機。
7、堵截機。
前项非手工香皂制程有盐析需要者,应设盐析装备;有运送需要者,应设运送機。
第二十一条貨架, 手工香皂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称量装备。
2、不锈钢锅。
3、加热装备。
4、搅拌器。
5、量杯。
6、温度计。
7、刮刀。
8、模子。
9、切皂機。
第二十二条 履行包装功课之制造場合,应具有以下装备:
1、权衡器及其他需要之分装装备(如人工计数器或主動分装装备等)。
2、防湿用包装装备。
3、瓶栓或瓶用封盖装备。
4、半@主%7k3Ke%動或主%7k3Ke%動@印字装备。
早洩,5、迴转事情台或平凡事情台。
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至前条之外至其他剂型化装品制造場合,应依化装品种类、性子及其制程,准用本尺度相干划定,设置需要装备。
第二十四条 化装品制造場合未依第五条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划定设置相干装备者,应檢具相干左证文件、資料,向“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構造提出阐明;經牙齦腫痛,各该主管構造赞成者,得免设置之。
第二十五条 本尺度自2019年7月1日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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